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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佛山陶瓷网】两部门: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、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|
【qiyesuodeshui】2019-4-25发表: 两部门: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、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据财政部4月25日消息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。公告指出,企业发行的永续债,可以适用股息、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,即: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、红利性质 两部门: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、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两部门: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、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据财政部4月25日消息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。 具体如下: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,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一、企业发行的永续债,可以适用股息、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,即: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、红利性质,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,其中,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,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。 二、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,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,即: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 三、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,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(含)以上的永续债:(一)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。 四、企业发行永续债,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、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。 五、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,不得变更。 六、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、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,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,依照法定程序发行、附赎回(续期)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,包括可续期企业债、可续期公司债、永续债务融资工具(含永续票据)、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。 七、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 (【qiyesuodeshui】更新:2019/4/25 22:20:2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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